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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技术文章 |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来源:东方嘉仪 www.3017.cn 点击:
建标〔1992〕650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字串6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认真总结了我国近10年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和使用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照度标准值、维护系数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照明供电,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颜色特性、照明节能等有关规定。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44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2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表面粗糙度仪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字串4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3.1.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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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作业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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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
字串6
d(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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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作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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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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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度范围(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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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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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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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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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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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精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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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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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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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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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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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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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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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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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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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乙
|
大
|
1000
|
1500
|
2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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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精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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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d≤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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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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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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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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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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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
200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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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乙
|
大
|
500
|
750
|
1000
|
150
|
200
|
300
|
精细作业
|
0.3<d≤0.6
|
Ⅲ
|
甲
|
小
|
500
|
750
|
1000
|
150
|
200
|
300
|
乙
|
大
|
300
|
500
|
750
|
150
|
200
|
300
|
一般精细作业
|
0.6<d≤1.0
|
Ⅳ
|
甲
|
小
|
300
|
500
|
750
|
100
|
150
|
200
|
乙
|
大
|
200
|
300
|
500
|
75
|
100
|
150
|
一般作业
|
1.0<d≤2.0
|
Ⅴ
|
-
|
-
|
150
|
200
|
300
|
50
|
75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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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粗糙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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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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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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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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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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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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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糙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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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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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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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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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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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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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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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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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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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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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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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发光材料的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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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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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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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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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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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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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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