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4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8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1984]〕计综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主编,
维氏硬度计并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建设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国标管理组(北京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符合建筑功能和保护人们视力健康的要求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照明设计。
第1.0.3条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民用建筑照明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和2000lx。
第2.1.2条 照度标准值是指工作或生活场所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2.1.3条 根据各类建筑的不同活动或作业类别将照度标准值规定高、中、低三个值。设计人员应根据建筑等级、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从中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应取中间值。
第2.1.4条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光源的光通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照度值降低的程度,除以表2.1.4中的维护系数。
维护系数
表2.1.4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2.2.1条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1
第2.2.2条 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2的规定。